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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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商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需要、為擔任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為擔任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之流動量提供者、為申購或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而買賣有價證券,應另設專戶買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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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證券自營商買賣有價證券有影響正常市況之虞時,得報請主管機關限制其對一部或全部證券之買賣數量或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