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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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如遇委託人委託買賣特定種類之上市有價證券,其數量過鉅,並認為依通常交易處理足以影響正常市況者,得依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向本公司申報洽商改以議價、拍賣、標購或其他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