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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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國內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海外股票之華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其國內代理人代理開戶時,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四規定辦理登記及開戶,但於海外股票出售前已取得許可及開戶者,免再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