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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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海外公司債,並依發行及轉換或認購辦法,請求交換、轉換或認購國內發行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之華僑及外國人,委託其國內代理人代理開戶時,應依第七十七之四條規定辦理登記及開戶,但於海外公司債交換、轉換或認購前已取得許可及開戶者,免再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