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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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鉅額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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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係指申報上市證券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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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係指申報上市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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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為單一證券之鉅額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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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鉅額買賣之辦法由本公司另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