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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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股票數量不足一交易單位者為零股交易,其買賣辦法由本公司另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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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指定證券自營商兼營某種股票零股之交易,並予公告,其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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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商對前項之指定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