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有價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除主管機關另有核定者外,股票價格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十為限,債券價格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五為限。但升降幅度限度未滿最小升降單位者,按最小升降單位計算,且價格以跌至最小升降單位為限。
-
初次上市普通股除上櫃轉上市者外,自上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採無升降幅度限制,且價格以跌至一分為限。
-
創新板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普通股改列為上市普通股者,升降幅度準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