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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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買賣之價格,股票以一股為準,公債及公司債以面額百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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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買賣除申報時聲明連息或另有規定者外,一律為除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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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利息之計息,應以本期起息之日算至成交日止,按實際天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