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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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有價證券暫停交易原因消滅後,普通交易及鉅額、零股、盤後定價、拍賣、一般標購等其他交易得恢復交易。但暫停交易原因消滅在市場交易時間結束前之一段時間內或結束後者,當日均不予恢復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