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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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板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公司法進行合併、概括承受、概括讓與、股份轉換或分割者,準用第五十三之條之一、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五十三條之四至第五十三條之七、第五十三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三條之十至第五十三條之十七、第五十三條之十九、第五十三條之二十、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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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依註冊地國公司法令進行合併、受讓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資產、股份轉換、移轉對從屬公司之股權、分割或概括讓與者,準用第五十三條之三至第五十三條之七、第五十三條之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三條之十二、第五十三條之十四至第五十三條之十七、第五十三條之三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