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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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或其與他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轉換股份予他未上市之既存公司,並成為該既存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者,該等上市公司至遲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審查符合規定後,其有價證券自停止過戶開始日(不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自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本公司並應將原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終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