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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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有價證券經本公司停止買賣者,上市公司對於已繳付之有價證券上市費不得請求返還。經本公司終止上市者,由本公司依其當年度實際上市月數比例加以核算(不足整月者,照整月計算),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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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受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其受益證券終止上市,特殊目的公司經本公司通知其資產基礎證券終止上市,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終止上市,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臺灣存託憑證終止上市,第二上市公司經本公司通知其股票終止上市,及發行人經本公司通知其認購(售)權證或指數投資證券終止上市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