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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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之指數投資證券其存續期間屆滿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該指數投資證券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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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投資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其指數投資證券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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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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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的指數經編製機構停止編製,或終止指數授權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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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總額低於新台幣一億元且發行單位數低於五百萬單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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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人依其發行計畫終止上市或提前贖回投資人持有單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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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行人有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七款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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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行人有金融機構拒絕往來之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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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發行人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投資人賣回之指數投資證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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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指數投資證券認為有終止上市買賣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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