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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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投資證券發行人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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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指數投資證券持有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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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數投資證券在本公司市場開始買賣前,應檢送公開說明書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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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檢送之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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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公司得以原件或摘錄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