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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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於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分派股息或紅利、依法增資、因履約價格或點數達重設之標準需調整,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標的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配發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須依本公司規定期限將下列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另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依法減資、股票分割或合併開始日等事項,權證發行人除應依本公司規定期限將下列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外,並應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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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購(售)權證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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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購(售)權證之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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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或點數、行使比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整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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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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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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