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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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證券商或其受僱人涉嫌違反法令或本公司章則時,檢舉人應用真實姓名及地址,向本公司提出檢舉書,化名或匿名之檢舉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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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為調查前項檢舉事件,得通知被檢舉人提出詳實之書面答辯理由,必要時得函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就該檢舉事件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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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於檢舉事件在調查中以機密文件處理。經調查結果,顯有違背法令或本公司章則者,由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辦或依本公司章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