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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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國內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並取得許可證照後,應於開業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送交本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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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設立許可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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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經理人名冊、登記表、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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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各級業務人員名冊、登記表,並各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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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國內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之營業處所或經理人如有變更,應於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及變更登記費,送由本公司加具意見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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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國內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適用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