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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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人員之登記,因證券商解除或更換其職務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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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登記人員奉主管機關命令解除職務者,或有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情事者,由本公司撤銷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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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登記人員有異動時,在辦妥異動登記前,證券商對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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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奉准終止所訂使用市場契約時,其在本公司登記之人員均因之而喪失其登記所取得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