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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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參加本公司市場買賣之證券商,應填送申請書,簽具使用市場契約,連同下列各項文件一式三份,向本公司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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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許可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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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如非公司組織之金融機構兼營者為奉准組設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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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營業計劃書、業務章則、股東名冊及其持有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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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名冊、登記表,並各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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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級業務人員之名冊、登記表,並各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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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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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登記表,應依主管機關所制定之格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