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11條及第三章章名;增訂第9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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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有違反第十三條之一或第十三條之二規定情事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之違約金。如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曾因本條事由經本公司處以違約金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伍拾萬元之違約金;情節嚴重者並得限制其一至三個月內不得申請發行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