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11條及第三章章名;增訂第9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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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前,除有第十一條第九款第十八目之情事外,曾主動發布或洩露申請發行訊息者,本公司得函請其注意改善。如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曾因本項事由經本公司函請注意改善者,本公司另得處以新臺幣參萬元至壹拾萬元之違約金;情節嚴重者並得限制其一個月內不得申請發行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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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請前一周內,媒體曾具體揭露該發行之標的證券相關訊息者,本公司不予同意該權證申請發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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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申請、權證之申請發行或權證存續期間暨期後之相關事項,發行人或受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就應申報、公告、揭露之事項如有缺失者,本公司得函請發行人注意改善。如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曾因本項事由經本公司函請注意改善者,本公司另得處以新臺幣參萬元至壹拾萬元之違約金;情節嚴重者並得限制其一個月內不得申請發行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