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11條及第三章章名;增訂第9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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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因權證避險所採之金融工具,應以標的、與其相關之有價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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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就同一標的之國內上市認購(售)權證、議約型認購(售)權證、結構型商品、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海外認購(售)權證之避險部位,得就同屬適用或非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規定之避險需求所設立之避險專戶,分別相互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