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4285號公告修正第11條及第三章章名;增訂第9條之1條文,自114年10月3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5003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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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取得本公司同意上市文件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案,應與本公司簽訂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並於上市契約生效後,公告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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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契約生效後,有下列各款情事者,本公司得撤銷該項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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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買賣前經本公司發現有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訂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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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自行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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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已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應於接獲本公司同意撤銷上市契約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加計法定利息返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