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2811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至第17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2條條文及第20條格式E、格式G、第24條格式一、格式二、格式二~四、格式二~十四、格式三、格式四;刪除第22條格式R、第24條格式一~九,自115會計年度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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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被收購者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所稱收購日係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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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收購取得之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之權益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之業務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