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2811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至第17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2條條文及第20條格式E、格式G、第24條格式一、格式二、格式二~四、格式二~十四、格式三、格式四;刪除第22條格式R、第24條格式一~九,自115會計年度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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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變動表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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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綜合損益總額,並分別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總額及非控制權益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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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權益組成部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所認列追溯適用或追溯重編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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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權益組成部分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間之調節,並單獨揭露來自下列項目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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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淨利(或淨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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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綜合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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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與業主(以其業主之身分)之交易,並分別列示業主之投入及分配予業主,以及未導致喪失控制之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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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應於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本期認列為分配予業主之股利金額及其相關之每股股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