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2811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至第17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2條條文及第20條格式E、格式G、第24條格式一、格式二、格式二~四、格式二~十四、格式三、格式四;刪除第22條格式R、第24條格式一~九,自115會計年度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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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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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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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應揭露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