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0月1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2811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至第17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2條條文及第20條格式E、格式G、第24條格式一、格式二、格式二~四、格式二~十四、格式三、格式四;刪除第22條格式R、第24條格式一~九,自115會計年度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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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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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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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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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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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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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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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部會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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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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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電腦化會計作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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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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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