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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視「股票上櫃審查表」(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審查申請公司是否符合外國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之上櫃條件。如屬投資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就「投資控股公司申請條件審查表」(附件二)及相關書件審查其是否符合外國審查準則第二十條規定之投資控股公司上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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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應填具「股權分散及保管承諾查核表」(附件三),審查申請公司之股權分散情形及保管承諾是否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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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公司預計辦理承銷之股份比率是否符合本中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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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公司股權分散情形是否符合外國審查準則第四條所訂標準;若未符合,申請公司是否承諾於掛牌前達成股權分散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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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公司股票應集中保管人員,其股份應集中保管成數暨其相關承諾事項是否符合本中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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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應檢視申請公司洽我國律師填具之「法律事項檢查表」(附件四),瞭解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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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註冊地國法令限制股東會召開地點、投票制度或其他股東權行使時,是否影響申請公司股東權益之行使;如是,申請公司應說明保障我國境內股東權行使之措施,並由律師評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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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公司應於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中訂定保障行使股東權益之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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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公司於上櫃掛牌年度及其後三個會計年度內是否繼續委任主辦推薦證券商協助外國發行人遵循我國證券法令、本中心規章暨公告事項及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契約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