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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會會員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先對交易人辦理徵信,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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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人申請開戶時,應請其詳實填具「開戶申請書暨信用調查表」(附件二),並應依「徵信及審核表」對交易人進行評估,連同其他開戶文件備查。已開戶交易人之徵信資料變更時,應重新辦理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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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商辦理徵信評估作業,應以合理方式為之,並確保有效執行,其應注意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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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信人員應就交易人填列之收入或財產,請交易人提供資力證明後,評估其資力額度及風險承擔能力,並核給交易額度。所稱交易額度,係指交易人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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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給交易額度超過50萬元者,應請交易人提出相關資力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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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機構存款證明(如:存摺、定存單、存款餘額證明書及交易人保證金專戶中之入金及已實現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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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有價證券之證明(如:集保證券存摺股票、債券、債券保管憑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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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動產所有權狀或繳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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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經期貨商自行評估後,認定足以證明其資力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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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人員就交易人提供之不動產資力證明文件,應查詢他項權利設定,並得經由與地政事務所連結之網際網路機構查證列印有否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若有設定他項權利時,評估之資力應扣除設定金額後計算,但實際借款金額小於設定金額時,交易人如提出實際借款金額之證明,其評估之資力額度得以扣除實際借款金額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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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人未提供資力證明資料或經期貨商評估後交易人資力額度未超過50萬者,期貨商核給交易額度不得超過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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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人入金及已實現利益計入資力額度,出金及已實現損失應從資力額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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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貨商得依交易人申請或基於專業及風險上考量,於知悉交易人財力變動時,更新徵信資料並留存紀錄。除一年內未交易或核給之交易額度在100萬元以下之交易人外,交易人徵信資料每年至少應更新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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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貨商辦理交易人重新徵信時,應依交易人的資力證明,重新評估交易人資力額度及風險承擔能力,並核給交易額度,且應完備重新徵信之程序;須調整交易額度時,應以適當之方式通知交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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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二目交易人申請紀錄、相關徵信審核、評估紀錄及通知紀錄等應連同其他開戶文件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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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交易人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之總額,不得超過期貨商所評核資力額度,但因市場行情變動或保證金調整,使交易人已持有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超過期貨商所評核資力額度者,無須強制交易人減少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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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本規則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之交易人開戶,得在本公會會員對交易人之風險控管政策與範圍內,自行評估該交易人之交易額度,免依前款之規定辦理,但交易人屬經由保管機構保管款券之國內外投資機構,得暫不設定交易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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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每日查詢已開戶交易人及其受任人之證券或期貨違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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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就同一交易人於總、分支機構之資產、財力與信用狀況辦理綜合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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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交易人應本人辦理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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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人委任他人從事期貨交易,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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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不得為受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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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與受雇人本人及其配偶不得為受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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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避免受任人從事代客操作,應訂定交易人可委託之受任人及受任人可代理之人數之控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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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任人為自然人者,年齡應滿20歲且具備行為能力,並應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為外國人者,除為境外外國投資機構之受任人外,以領有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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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於授權書中載明受任人得從事國內或國外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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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權書應以適當字體及顏色加註:「受任人代理委任人從事期貨交易事宜,不得對委任人之委託交易資金,就有關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託人執行期貨交易之業務或有未經核准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行為。受任人若違反前述規定所為之代理行為,委任人需自行負擔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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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70歲以上之交易人有開戶需求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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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具「70歲以上交易人開戶聲明書」(附件三),聲明書應以顯著方式標示從事選擇權賣方交易之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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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於期貨、證券市場交易滿10筆,或曾任職於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或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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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最近一年下列固定收入之證明,且合計應達新台幣6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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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利所得。(例如: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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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執行業務所得。(例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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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薪資所得。(例如: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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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權利金。(例如︰商標、專利、著作權等供他人使用之權利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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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息。(例如: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或銀行存款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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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租金。(例如:房屋、土地之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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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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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財力證明經徵信人員評估後之總價值數額達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者,得免提供第(三)目之固定收入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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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70歲以上之交易人未符合(三)或(四)之條件者,期貨商僅得接受新增選擇權買方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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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期貨商應每年重新評估最近一年有交易之70歲以上交易人提供之最近一年固定收入證明或資產證明,重新評估後固定收入合計金額未達新台幣60萬元或資產證明未達新台幣5000萬元者,僅得接受平倉委託及新增選擇權買方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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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期貨商應於70歲以上之交易人之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揭示交易相關風險警語。(風險警語內容詳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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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委託人為視障者,其開戶應依本公會會員金融友善服務準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