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4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170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至第5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原名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金管證期字第1110332843號及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金管證期字第1110334716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本規則所稱之期貨交易人(以下簡稱交易人)指以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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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外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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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函令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但不包括國內政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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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具國外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或造市資格,或為國外期貨交易所流動量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