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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廢) 金管證投字第1130384163號令 EN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3年9月24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第27-2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總代理人於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申請(報)案或相關法規遵循事項之缺失處理辦法」 第1條 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第1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有關「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之2第1項所稱「一定條件」,指境外基金機構、所委任之總代理人及其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符合條件之相關規定,自113年10月1日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08.29. 金管證投字第1140383984號令發布,自即日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08.29. 金管證投字第1140383984號令發布,自即日廢止〕 |
相關法條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112年12月14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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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總代理人於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申請(報)案或相關法規遵循事項之缺失處理辦法」 民國113年9月6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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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民國113年3月28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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