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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140384398號令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10月2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N 第55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有關證券金融事業以分割債券繳存保證金計價方式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5.12. 金管證四字第0950115966號令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證券金融事業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繳存之保證金,以分割債券(含分割之公債、金融債券及經銀行保證之公司債)繳存者,其繳存額按分割債券到期面額之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五0一一五九六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相關法條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107年2月12日 (現行法規)
  1. 證券金融事業應以相當於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現金、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銀行保證之公司債繳存中央銀行作為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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