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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發文單位 |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發文字號 |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140386137號令 |
| 發文日期 |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5年2月4日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法條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第11、16、56條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第5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EN 第14條 |
| 資料來源 |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 要 旨 | |
| 要 旨 |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6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
| 全文內容 | |
| 全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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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民國112年6月28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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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112年12月14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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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113年12月24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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