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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140356439號令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10月8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EN 第5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10.25. 金管證交字第1130356119號令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公開發行公司股東藉由電腦、行動裝置之網頁瀏覽器或相關應用程式(APP)以電子方式申辦股東開戶及基本資料變更之股務事務資訊傳輸業務。
  •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金管證交字第一一三0三五六一一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相關法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1.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1. 一、有價證券之保管。
    2. 二、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或設質交付之帳簿劃撥。
    3. 三、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務之電腦處理
    4. 四、有價證券帳簿劃撥配發作業之處理。
    5. 五、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
    6. 六、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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