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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業字第1140019160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7月28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為明定客戶為非屬境內華僑之無戶籍國民之開設集保帳戶相關作業規範,修正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自114年10月13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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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明定客戶為非屬境內華僑之無戶籍國民之開設集保帳戶相關作業規範,修正本公司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自114年10月13日起實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證交所)114年7月14日臺證輔字第11400129691號函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114年7月16日證櫃交字第11400659112號函辦理。
  • 二、配合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增訂客戶為非屬境內華僑之無戶籍國民於開戶時應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規範,本公司明定非屬境內華僑之無戶籍國民者,應提示足資證明無戶籍國民之臺灣地區居留證,並檢附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及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洽其往來參加人辦理開戶作業,爰修正本公司「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第二章第一節之「開戶基本資料建檔/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140/920)規範。
  • 三、修正後之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附件),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https://www.tdcc.com.tw(參加人專區/函文公告/函文類別/0101法令規章修訂),另請證券商總公司轉知分公司周知。
  • 四、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業務部,連絡電話(02)2719–5805分機540、452。

正本:各證券商總公司、各自、代辦股務機構

副本:股務部、稽核室

附件-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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