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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140382475號令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5月26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EN 第6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1條規定,訂定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之規範,自114年5月26日生效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04.07. 金管證投字第1140381639號令發布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之規範如下:
    • (一)每一客戶最高融資及融券限額、每一客戶對上市及上櫃單一證券之最高融資及融券限額、證券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融券賣出限額,由授信機構自行控管,並應訂定授信風險控管作業程序,以適當評估客戶額度及控管授信風險。
    • (二)期限為六個月,該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一年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再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
    • (三)最高融資比率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為六成(百分之六十)。
    • (四)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為百分之九十。
  •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生效;本會一百十四年四月七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四0三八一六三九號令,自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廢止。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113年8月7日 (現行法規)
  1.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及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由主管機關商經中央銀行同意後定之;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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