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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交字第1140300959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4月19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布「投資人經授信機構同意,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之穩定措施繼續實施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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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布「投資人經授信機構同意,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之穩定措施繼續實施,請查照。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4月7日金管證交字第11403816383號函及114年4月19日新聞稿辦理。

正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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