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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輔字第1150003085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9月23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修正「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含分級防護應辦事項附表)」、「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及查核明細表)」,自公布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含分級防護應辦事項附表)」、「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及查核明細表)」如附件,自公布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9月21日金管證期字第1150350181號函辦理。
  • 二、旨揭修正內容係為強化期貨商資安治理及完備資安規範,摘要如下:
    • (一)機房機櫃除證券商之期貨商相關企業外,禁止分租供第三方使用。
    • (二)強化應用程式介面(API)盤點管控規範。
    • (三)擴大異地備援機房建置範圍至對營運具重大影響之前端交易系統、中台等核心系統。
    • (四)調整範例、用字一致性。
  • 三、請配合修正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正本:各期貨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網站(均含附件)

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附件-分級防護應辦事項附表 附件-115年「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修正對照表

相關法條

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民國115年9月23日 (現行法規)
  1. 1
  1. 風險評鑑與管理
    1. (1)應鑑別公司適用資訊安全風險範圍內之所有資訊資產以及其擁有者。
    2. (2)應確定公司各作業可接受之資訊安全風險等級。
    3. (3)公司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資訊安全風險評鑑,並留存相關紀錄,營運相關的重大風險與控管措施議題(包括新產品、新興技術和資訊系統的風險)應納入風險評估範圍,以確保公司政策、程序和控管措施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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