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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1303858565號公告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0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第2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EN 第12、13、33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辦理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2.14. 金管證投字第1120385293B號公告停止適用)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辦理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33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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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請書 附表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書 附表三-申請(報)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審查表 附表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發行計畫應記載內容 附表五-律師意見書 |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民國112年6月28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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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民國112年12月14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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