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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上一字第1150021061號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10月2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N 第1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公告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部分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10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1150385061號函同意核備。

公告事項:一、本次修訂緣由及重點摘要:

    • (一)將股東會年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年報「附表二之二之三上市上櫃公司氣候相關資訊」及永續報告書「氣候相關資訊」中,所揭露符合第一條規定之量化資訊納入規範範疇,並明定如已敘明其量化資訊之重要基本假設及相關估計基礎者,視為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修正第二條。
    • (二)為鼓勵上市公司公開營運展望,促進公司與投資人間良性互動,進而提升市場資訊透明度與效率,增訂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明定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公布日市值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且當期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列為前百分之五之上市公司,於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所發布之「提升企業價值計畫」記載發布年度起至其後三年度內之預測性資訊,視為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規定,但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條件之公司,其預測性資訊涵蓋期間,不受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本法規公告後,第十二屆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公布日符合前開規定之公司即可適用。)
    • (三)復於第三項增訂依同條第一項第三款發布預測性資訊之上市公司應加註之事項及隨時評估所發布之預測性資訊有未能達成之虞時,負有修正或更新之義務,以及新增同條第四項規定,上市公司依同條第一項第三款發布之預測性資訊,經認涉有虛偽或隱匿之虞者,得取消其發布預測性資訊之資格,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投資人權益。
    • (四)配合自115年起公司治理評鑑轉型暨更名為ESG評鑑,增訂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自116年公布ESG評鑑結果起,以ESG評鑑結果取代本認定標準所稱之公司治理評鑑結果。
    • (五)另為使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次規範架構一致,修正第一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暨第四條相關文字內容。
  • 二、為協助上市公司完善編製「提升企業價值計畫」之相關內部控制,本公司提供「提升企業價值計畫內部簽核檢核表(範本)」(詳附件),以供上市公司做為編製計畫時之內部輔助檢查工具,前開參考範本可至「本公司官網/國內業務宣導網站/上市公司/文件下載」參閱。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提升企業價值計畫內部簽核檢核表(範本)

相關法條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民國115年5月29日 (現行法規)
  1. 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並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爰共同制定本守則,以資遵循。
  2. 上市上櫃公司宜參照本守則相關規定訂定公司本身之公司治理守則,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之。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民國115年10月20日 (現行法規)
  1. 上市公司自行發布整體性或占全部營收逾百分之五十之業務(產品)之合併(個別)營收或獲利預測性資訊者,或本公司發現有媒體報導上市公司相關預測性資訊,經本公司即予查證後上市公司並未澄清該資訊非其所發布或提供者,除第二條第二項、第四項或第三條所述情事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
    1. (一)發布或被報導之資訊屬明確具體之金額,例如:營收100億元、營業損益50億元、稅前損益50億元、每股盈餘2元…等。
    2. (二)發布或被報導之資訊屬區間、上下限或變動比率,例如:營收不低於130億元、營收挑戰300億元、營收界於95億~120億元間、營收較上年度成長或衰退3成以上、營業或稅前損益成長或衰退3成以上、每股盈餘維持在2.5元以上、每股盈餘不低於2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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