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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上二字第1151700475號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2月4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第8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自公告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修正本公司「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依本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 一、外國發行人在不抵觸其註冊地國公司法令規定下,應依修正後之「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修正其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惟考量外國發行人配合修正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之調整作業需要,訂定緩衝適用原則如下:
    • (一)115年7月1日起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於送件時,即應符合規定。
    • (二)公告日起至115年6月30日以前送件申請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創新板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至遲應於掛牌前完成修正。
    • (三)已上市掛牌及公告日前送件申請之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外國發行人:應於116年6月30日前完成。
  • 二、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外國發行人,於章程修正前,股東常會之召集仍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仍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通知並應載明召集事由,且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股東會議事手冊會議檔案之電子檔傳送。
附件-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 附件-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創新板)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民國115年1月26日 (現行法規)
  1. 本作業程序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作業程序相關之附件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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