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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業字第1140021509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8月15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電子簽章法 第1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EN 第34、35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第95-9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因應電子簽章法修正,公告修正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95條之9,暨修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自即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因應電子簽章法修正,公告修正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95條之9,暨修訂本公司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自即日起實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114)年8月8日金管證投字第1140352408號函辦理。
  • 二、因應電子簽章法修正,主管機關於本年5月14日令頒公告修正「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4條、第35條,明定客戶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參加人申請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者,免向參加人提示存摺,及以客戶原留印鑑或簽名,應以數位簽章為之。
  • 三、主管機關另以113年10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85239號公告,廢止原110年12月10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65352號將特定帳簿劃撥作業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公告,是以本公司原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之帳簿劃撥及相關作業已無限制;又為明定本公司參加人受理客戶以電子方式申請開戶、結清帳戶、帳簿劃撥作業及相關作業時,其申請文件之簽署應以數位簽章為之並免向參加人提示存摺,爰修正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95條之9暨修正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第1章第8節「參加人以帳簿劃撥直通式服務辦理帳簿劃撥相關作業」。
  • 四、旨揭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1)及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附件2)。請至本公司網站https://www.tdcc.com.tw查詢及下載,查詢路徑:參加人專區/函文公告/函文類別/0101法令規章修訂。
  • 五、以上說明請各證券商總公司轉知分公司周知,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業務部,聯絡電話:(02)2719–5805分機540。

正本:各證券商總公司、各自、代辦股務機構、各質權銀行

副本: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金融業務部、基金暨國際業務部、股務部、稽核室、法遵暨法務室

附件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第九十五條之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2-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

相關法條

電子簽章法 民國113年5月15日 (現行法規)
  1. 為推動電子簽章之普及運用,確保電子簽章之安全,促進數位經濟、智慧政府及數位服務之發展,特制定本法。
  2. 司法程序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者,由司法院或法務部公告之。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民國114年5月14日 (現行法規)
  1.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及相關事宜,本辦法未規定者,依保管事業所訂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
  2. 客戶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參加人申請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者,免向參加人提示存摺,客戶原留印鑑或簽名,應以數位簽章為之。
  1.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本會另定之。
  2.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施行;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四條,自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民國114年8月15日 (現行法規)
  1. 參加人受理客戶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開戶、結清帳戶、帳簿劃撥及相關作業時,應依電子簽章法規定,辨識與確認客戶身分、意思表示,及以數位簽章為申請文件之簽署,始得將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3. 參加人應留存客戶申請內容、網路位址、時間及身分識別等資料之紀錄。
  4. 參加人受理客戶申請辦理第一項帳簿劃撥及相關作業,客戶免向參加人提示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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