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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審字第11500531151號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2月1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EN 第40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EN 第5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公告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自公告日起施行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本中心「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40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51條。

公告事項:

  • 一、外國發行人在不牴觸其註冊地國公司法令規定下,應依修正後之「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修正其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惟考量外國發行人配合修正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之調整作業需要,訂定緩衝適用原則如下:
    • (一)公告日起至115年6月30日以前送件申請第一上櫃或登錄興櫃之外國發行人:至遲應於掛牌前完成修正。
    • (二)115年7月1日起送件申請第一上櫃或登錄興櫃之外國發行人:於送件時,即應符合規定。
    • (三)已掛牌之第一上櫃公司及外國興櫃公司:至遲應於116年6月30日前完成修正。
  • 二、第一上櫃公司於章程修正前,股東常會之召集仍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仍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通知並應載明召集事由,且應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完成股東會議事手冊會議檔案之電子檔傳送。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附件-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民國115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1. 本準則於經本中心董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準則中相關附件之增刪或修正,則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施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民國115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1. 本準則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2. 本準則之附件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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