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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發文單位 |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發文字號 | |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外字第11402279601號令 |
| 發文日期 |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4年9月24日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法條 |
期貨商設置標準
EN
第1條 銀行法 EN 第1條 期貨交易法 EN 第1條 |
| 資料來源 |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 要 旨 | |
| 要 旨 | 有關銀行申請兼營期貨自營業務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12.20. 金管銀(五)字第09450009430號令廢止) |
| 全文內容 | |
| 全文內容 |
銀行申請兼營期貨自營業務,茲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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