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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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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臺證交字第1140009939號函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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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要 旨 | |
要 旨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未成年出借人屆齡成年時,應依「未成年出借人屆齡成年證券商應辦補正注意事項」辦理,俟「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配合修訂公告後實施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未成年出借人屆齡成年時,應依「未成年出借人屆齡成年證券商應辦補正注意事項」辦理(如附件),俟「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配合修訂公告後實施,請查照。 說明: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
附件-未成年出借人屆齡成年證券商應辦補正注意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