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1140009939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6月12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未成年出借人屆齡成年時,應依「未成年出借人屆齡成年證券商應辦補正注意事項」辦理,俟「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配合修訂公告後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未成年出借人屆齡成年時,應依「未成年出借人屆齡成年證券商應辦補正注意事項」辦理(如附件),俟「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配合修訂公告後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14年5月29日證期(券)字第1140339318號函辦理。
  • 二、旨揭應辦補正注意事項,證券商應納入內部控管程序訂定控管重點。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附件-未成年出借人屆齡成年證券商應辦補正注意事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