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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1403843052號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9月25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第28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申報程序及申報書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8.04. 金管證四字第0940003509號公告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申報程序及申報書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四000三五0九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相關法條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112年12月14日 (現行法規)
  1. 本辦法發布前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應由其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報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募集及銷售。
  2. 總代理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其應檢附之書件及程序,由本會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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