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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110382105號令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1年6月7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期貨交易法 EN 第71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第29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訂定「期貨交易法」第 71條第1款所定「依期貨交易人之指示交付賸餘保
證金、權利金」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期貨商依期貨交易人指示交付其於國內(外)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賸餘保證金、權利金,至其國外(內)客戶保證金專戶,係透過金融機構以轉帳方式辦理其國內、外客戶保證金專戶間之相互撥轉並留存相關紀錄、文件者,符合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所定「依期貨交易人之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之規定。
  • 二、期貨商應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將前點保證金、權利金之撥付方式及相關事項明載於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雙方之受託契約中。
  •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八日(八七)台財證(七)第八三0九三號函,依本會一百十一年六月七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一一0三八二一0五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相關法條

期貨交易法 民國108年1月16日 (歷史版次)
  1. 第71條 (提取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款項之情形)
  1. 期貨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
    1. 一、依期貨交易人之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
    2. 二、為期貨交易人支付必須支付之保證金、權利金或清算差額。
    3. 三、為期貨交易人支付期貨經紀商之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
    4.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105年8月2日 (歷史版次)
  1. 前條所稱受託契約,其主要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一、開戶日期。
    2. 二、委託人之姓名、年齡、職業、住所、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名稱、代表人、住所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華僑及外國人者應載明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核發之身分編號)。
    3. 三、委託人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之方式及雙方聯繫方法。
    4. 四、期貨商執行委託之方式。
    5. 五、期貨商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得將委託人帳戶移轉至其他期貨商之約定。
    6. 六、保證金、權利金或其他款項收付方式、幣別及結匯之約定方式。
    7. 七、委託人保證金專戶存款之利息歸屬。
    8. 八、期貨交易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之約定事項。
    9. 九、委託人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10. 十、期貨商得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之約定。
    11. 十一、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
    12. 十二、期貨商為財務狀況之徵信及徵信範圍。
    13. 十三、委託人基本資料之異動申報事項。
    14. 十四、期貨商就影響委託人權益所應行通知之事項及期間。
    15. 十五、期貨商應行提供資訊及服務事項之範圍。
    16. 十六、因可歸責於他方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範圍、仲裁及有關事項之處理。
    17. 十七、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處理方式。
    18. 十八、其他交易糾紛之處理。
    19. 十九、契約條款變更之情事。
    20. 二十、契約解除之情事。
    21. 二十一、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之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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