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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臺期交字第09400088100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94年10月13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期貨交易法
EN
第63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第55條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EN 第16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要 旨 | |
要 旨 | 確實督導期貨商所屬人員不得有利用他人名義執行業務等違反法令行為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請確實督導所屬人員不得有利用他人名義執行業務等下列違反法令行為,請查照。 說明:邇來發現期貨商所屬人員有下列違反法令行為,請切實督導所屬人員(例如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及非受聘僱之顧問、事務委外人員等等)不得有該等違反法令行為:
正本:各期貨商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相關法條
期貨交易法 民國91年6月12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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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94年9月16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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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民國92年7月31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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