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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10402423740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相關法條
公司法 第 356-3 條
要  旨:
訂定「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之一定比例,自104年9月4日生效
全文內容:
主旨:訂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生效。
依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三項。
公告事項:
  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
  臺幣三千萬元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
  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指
  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相關法條

1. 公司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非現行法規)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設立之方式,發起人之出資種類及其股數比例)
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全數認足第一次
應發行之股份。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
充之。但以勞務、信用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
例。
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非以現金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
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主管機關應依該章程所載明之事項辦理登記,並公開
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發起人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一百九十
八條規定。
公司之設立,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一條
至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