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20003375號函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57493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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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  (各項憑證名稱及保存年限)
        結算會員應依附表所定年限,保存其帳冊憑證。
13.2.2  (保存年限及法規遵循)
        本節所訂保存年限係指自各該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起算(指
        決算經股東會通過);又其他有關法令對第13.2.1條所列帳表憑
        證之保存期限有較長規定者,應依各該法令辦理。
13.2.3  (帳表憑證毀損減少或滅失之處理程序)
        結算會員之帳表憑證若因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毀損減少
        或滅失者,應於事發後十五日內檢具清單函報本公司備查,本公
        司並得視狀況派員實地勘察。
13.2.4(以電子媒體儲存帳表憑證)
        結算會員依據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
        資料辦法規定,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其從事各項業務之
        相關會計資料及業務憑證均得以媒體方式儲存,惟應依規定格式
        及需求列印。結算會員未依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及商業使用電子
        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規定,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其業
        務憑證亦得以媒體方式儲存,並應依規定格式及需求列印。至媒
        體保存年限應依第13.2.1條所列各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規定辦理;
        其相關媒體儲存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
        2.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