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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 (各項憑證名稱及保存年限)
結算會員應依附表所定年限,保存其帳冊憑證。
13.2.2 (保存年限及法規遵循)
本節所訂保存年限係指自各該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起算(指
決算經股東會通過);又其他有關法令對第13.2.1條所列帳表憑
證之保存期限有較長規定者,應依各該法令辦理。
13.2.3 (帳表憑證毀損減少或滅失之處理程序)
結算會員之帳表憑證若因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毀損減少
或滅失者,應於事發後十五日內檢具清單函報本公司備查,本公
司並得視狀況派員實地勘察。
13.2.4(以電子媒體儲存帳表憑證)
結算會員依據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及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
資料辦法規定,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其從事各項業務之
相關會計資料及業務憑證均得以媒體方式儲存,惟應依規定格式
及需求列印。結算會員未依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及商業使用電子
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規定,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其業
務憑證亦得以媒體方式儲存,並應依規定格式及需求列印。至媒
體保存年限應依第13.2.1條所列各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規定辦理;
其相關媒體儲存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
2.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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